根據湖北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第312號令)中 第十二條 "按照規定需要進行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設計的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應按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將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和設施方案報送公安機關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施工"和 第十四條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竣工時,必須經縣(含縣級市、省轄市的區,下同)以上公安機關驗收,驗收前由公安部授權的法定檢驗機構負責檢驗。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設施不得投入使用"的規定,為方便我省安防工程企業辦理工程方案及驗收工作的審批,現將相關審批表格提供各安防工程企業下載。 |
|||
4.湖北省平安城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