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湖北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湖北省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鄂民政函[2014]204號)、《民政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加強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財務管理的通知》(民發[2014]259號)等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會《章程》,加強本會分支機構規范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根據湖北省安防行業事業和本會自身發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圍劃分或會員組成特點或工作需要,經理事會批準可設立專門從事特定領域專業活動的分支機構。
本會分支機構的名稱可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名稱。我會分支機構行文和開展活動,必須使用全稱,如:“湖北省安全技術防范行業協會×××分會”、“湖北省安全技術防范行業協會×××專業委員會”。分支機構的外文譯名應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三條 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遵循《湖北安全技術防范行業協會章程》和本辦法規定,接受本會統一領導與監督,執行本會有關規章制度,在本會授權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認真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任務。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其活動由本會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本會分支機構內不得再設立下一級分支機構。因工作需要設立的“專家委員會”、“工作小組”等內部機構,不得單獨對外發布文告或獨立對外開展活動。
第五條 本會會長辦公會根據工作需要對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注(撤)銷等情況進行審議并提出意見,報本會理事會決議。
第二章 主要職責
第六條 本會分支機構圍繞本會中心工作開展活動,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在本會的授權下積極發展會員,反映會員訴求,為會員提供業務指導和專業服務;
(二)堅持黨的教育方針,積極組織行業內的工作交流和學術研討;
(三)調查研究(專業或工作領域)國內外專業發展趨勢、行業動態、數據統計,提供科學分析、信息反饋和咨詢意見,為教育決策服務;
(四)制定或參與制定工作領域的專業標準,形成指導性文件或報告;
(五)組織開展工作領域內有針對性的專業培訓;
(六)承辦本會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本會分支機構每年制定全年工作計劃,并向本會作半年、全年工作總結匯報。
第三章 會員管理
第八條 本會分支機構在本會的授權下,依照《湖北省安全技術防范行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試行)》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發展會員,各分支機構發展的會員均為“湖北省安全技術防范行業協會會員”。
第九條 申請入會的原始資料須報本會秘書處存檔,分支機構存復印件,本會秘書處統一負責會員入會及證書發放,會員名單納入本會會員數據庫統一管理。
第十條 本會分支機構發展的業務范圍內會員會費納入本會賬戶,由本會統一管理。
第四章 設立、變更
第十一條 本會分支機構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湖北省安全技術防范行業協會章程》,接受本會領導,并依照本會有關規定開展活動;
(二)符合本會發展或業務工作的需要,業務范圍符合章程規定,且與其他機構在名稱、業務內容和服務對象上不交叉重復;
(三)擁有一批在專業或工作領域內的行業代表和基本隊伍,有特定服務群體;
(四)能夠組織開展研究和專業交流等活動;
(五)有固定的辦公場所、與其業務工作相適應的專(兼)職工作人員和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十二條 申請成立分支機構應向本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主要包括名稱、設立理由、業務范圍、發展規劃、會員發展、工作渠道建設、經費和條件保障情況等;
(二)辦公場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三)擬任主要負責人情況,以及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三條 本會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產生或更替,由本會秘書長征求有關方面意見或由分支機構提出候選人名單,提交理事會審議并舉手表決,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本會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期與本會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十四條 申請成立分支機構應履行的程序:
(一)機構發起人或擬任負責人向本會提出設立機構申請;
(二)本會秘書處根據設立條件進行審核,提交本會會長辦公會審議,審議通過后提交本會理事會決定;
(三)本會印發同意成立分支機構的文件并公告。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變更名稱、業務范圍、負責人,應經提交理事會審定。
(一)申請報告;
(二)分支機構關于變更事項的會議決議或會議紀要;
(三)負責人變更需提交新(繼)任負責人情況、身份證復印件;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本會分支機構變更辦公場所,應將新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提交本會秘書處備案。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本會分支機構的成員由本會會員和本專業的專家、學者組成。本會分支機構可設立秘書處或辦公室等內部部門開展日常工作,不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十八條 本會分支機構負責人設為一人,指分支機構會長或主任,根據本會理事決議選舉或聘任產生(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可兼任)。聘期與本會理事會同期,期滿后可連聘連任。本會分支機構會長或主任對本會負責,日常工作在本會會長、秘書長的領導監督下開展工作。
第十九條 本會分支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內設副會長或副主任、秘書長、副秘書長等工作人員,人選分支機構選定,報本會秘書處審定備案。
第二十條 本會分支機構會長、副會長或主任、副主任,不得同時在其他社會組織或機構擔任主要負責人。為黨政機關領導干部的,須按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批。
第二十一條 本會根據分支機構業務工作開展需要,可聘用專職工作人員任職分支機構。通常情況,由各分支機構自行解決工作人員問題。
第二十二條 本會分支機構公章須由本會統一刻制,并在本會秘書處備案。本會分支機構公章一般在分支機構成員內部使用,未經本會同意備案,用印視為無效。
第六章 業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 本會分支機構應當遵守本會各項規章制度,應當嚴格按照本會章程和有關規章制度開展日常工作,完成本會布置的各項任務。
第二十四條 本會分支機構組織活動,主辦或參與主辦的活動應在本會同意備案后方可開展。開展合作項目應慎重選擇合作方,對合作協議內容認真審核。合作協議須報本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分支機構舉辦活動不得超出本會章程的宗旨及機構業務范圍;不得強制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參加,不得強制收取相關費用。
第二十六條 本會分支機構組織表彰評選類活動須報本會批準,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結果需報本會備案,并在本會網站公示、公布。
第二十七條 本會分支機構主辦編印或合作編印的出版物須報本會審批,并與合作方簽訂協議。未經本會審核同意,本會分支機構不得建立或合作建立網站等信息平臺;發布的信息應嚴格政治把關,內容客觀、準確、合法;發布敏感數據等重要文告,須經本會審核同意。
第二十八條 本會分支機構以單位會員身份加入境內外組織,或參加(舉辦)國際國內性活動或會議,開展對外和對港澳臺地區合作交流活動,須經本會審核同意。
第七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會分支機構經費來源:
(一)本會分支機構業務范圍內所收取的會員會費的40%;
(二)有償服務收入;
(三)單位和個人資助或捐贈;
(四)本會撥付的專項經費;
(五)自籌或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分支機構應嚴格執行本會資產和財務管理相關規定。本會分支機構資產屬于本會所有,應根據本會資產管理辦法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轉讓、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分支機構收支應當納入本會財務統一核算、管理,分別記賬;不得計入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賬戶;不得獨立開設銀行基本賬戶,不得賬外建賬。
第三十二條 本會分支機構對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經費、捐贈或本會專項撥款,要專款專用,不得違規使用。
第八章 注銷和撤銷
第三十三條 本會實行分支機構年度檢查制度。對不能遵守章程、盡職履責、違規違紀的,或確因客觀原因需要整合的分支機構,予以注銷、撤銷或調整;對年度檢查不合格的分支機構負責人進行約談、警告、撤換并通報相關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會會長辦公會審議并報理事會決議,可注銷該分支機構。
(一)已完成設置的工作目標和任務,沒有存在必要性的機構,應當停辦;
(二)本會根據工作或客觀情況變化,對機構進行調整合并,需要注銷相應機構;
(三)因其他客觀情況,需要注銷的機構。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約談負責人、通報批評、停止活動整改等,情節嚴重的,可撤銷該機構或撤換機構負責人。
(一)違反《湖北省安全技術防范行業協會章程》;
(二)拒不接受本會領導,損害本會聲譽;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相關事項要求;
(四)其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會規定情形。
第三十六條 擬注銷和撤銷的分支機構由本會和分支機構共同成立清算工作小組,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分支機構不得開展業務活動。
本會分支機構注銷或撤銷后應由本會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清產核資,并做好資產移交工作,其資產不得在機構內部和會員中分配。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本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后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