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國發[2015]13號)、《關于培育和發展團體標準的指導意見》(國質檢標聯[2016]109號)、《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國標委聯[2019]1號)等文件精神,規范湖北省安全技術防范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及規范化管理,提高協會團體標準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結合湖北省安防行業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團體標準,是指在還未有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或現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不能滿足行業發展需要的情況下,協會為規范和促進湖北省安防行業有序發展,提升湖北省安防行業整體科研、生產和技術應用等水平,滿足市場和創新需求,組織和協調相關單位、機構、企業等和個人共同參與制定的標準。
第三條 協會團體標準的制修訂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
(三)遵循開放、公平、透明、協商一致;
(四)充分體現團體標準的先進性、實用性、競爭性和及時性;
(五)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第四條 協會負責團體標準工作的統籌、規劃、管理與組織建設。其中,協會審議決策團體標準相關規劃、政策、制度、文件等;協會團體標準工作機構負責組織、管理與協調;由相關單位或個人按照規劃和分工完成編制工作。
第五條 協會可與其他團體組織聯合制定和發布團體標準。聯合發布的團體標準由聯合雙方共同負責標準的立項、起草、審核、發布、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協會團體標準編號由團體標準代號(T)、社會團體代號(HSPA)、發布順序號(XXXX)和發布年號(XXXX)構成,其中社會團體代號為協會英文名稱縮寫大寫英文字母,形式為:
第七條 協會團體標準由協會負責出版發行,標準版權、商標權歸協會所有。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工作職責
第八條 協會秘書處下設團體標準工作部(以下稱團標部),全面負責協會團體標準相關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依據政府對標準化工作的相關規定,結合行業實際,制定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制修訂工作程序等文件;
(二)負責組織和協調協會團體標準評審工作成員。評審工作成員從協會專家庫抽取專家組成;
(三)負責協會團體標準的規劃、提供標準化專業支撐及相關管理工作;
(四)負責提案及立項審批、報批稿審批、組織協調以及標準制修訂過程中重要事項的決議;
(五)負責牽頭組織協會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
(六)其他有關事項。
協會秘書處是協會團體標準的歸屬管理部門,負責文件管理、協會團體標準審查、發布和出版發行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制修訂工作程序
第九條 協會團體標準制修訂流程為:協會團體標準的提案、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編號、發布、復審。
第一節 提案及立項
第十條 協會團體標準的制修訂項目由協會會員企業或相關企業、個人提出立項申請,并填寫協會《團體標準制修訂項目立項申請書》,報團標部。
第十一條 團標部可根據行業發展需要自行提出標準立項提案。
第十二條 協會可承擔相關政府職能機構或企事業單位的委托,交由團標部提出團體標準提案。
第十三條 擬制定的協會團體標準需有至少兩家(含)以上使用標準的單位發起。
第十四條 團標部負責標準立項提案的收集、整理、匯總及審議工作。團標部設立不少于3人的評審組評審提案并形成審議意見。進行評審時,應形成《團體標準制修訂立項評審表》。
第十五條 經團標部審議通過的協會團體標準提案,由協會秘書處審定通過后,在協會官方網站進行立項公示。
第二節 起草
第十六條 協會團體標準一經立項,團標部應協調標準項目承擔單位,確定標準主要起草人員,成立標準編寫組,進行標準起草準備工作,包括資料收集、國內外狀況分析、調查研究和必要的試驗、驗證等。原則上由立項申請單位為項目承擔單位,組織征集參與單位,并負責組建標準編寫組,成員構成應符合各利益相關方代表均衡的原則,并報團標部批準后組織實施標準的起草工作。
第十七條 協會團體標準的編寫應符合GB/T 1.1-2009 《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及相關基礎通用國家標準的規定。
第十八條 標準編寫組負責編寫標準,經反復討論和完善,形成協會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稿及標準編制說明。
第十九條 協會團體標準的起草應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重要技術問題應在標準編寫組內部達成一致。
第二十條 協會團體標準編寫過程中的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會議通知、會議紀要、標準過程稿、研究報告等)報送團標部并在協會秘書處存檔。
第三節 征求意見
第二十一條 團標部收到標準編寫組的標準征求意見稿及標準編制說明后,通過信函或網上公開等形式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回復期限一般不超過30天。被征求意見的單位或個人應在規定日期前予以回復,逾期不回復按無異議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團標部對征集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和處理后,協調標準編寫組編制《團體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對標準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形成標準送審稿。
第四節 審查
第二十三條 團標部對協會團體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及匯總的征求意見進行初審。
第二十四條 初審通過后,團標部組織標準評審組對標準進行審查,審查形式可為會議審查或函審。具體要求如下:
(一)評審組成員一般為5人及以上。進行審查時,應形成《團體標準審查表》。
(二)會議審查的,團標部應在審查會議前至少7天,將協會團體標準送審稿及相關材料送交評審組;
(三)會議審查時,應形成會議紀要,參會審查人進行舉手表決,獲得不少于參會審查人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方可視為審查通過;
(四)函審時,團標部應在函審表決截止日前至少15天,將函審通知及相關材料送交評審組。評審組完成審查后,通過回函或通訊形式提交審查結果。通訊提交的,需保留相關材料備查。獲得有效回函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通過審查;
(五)標準編寫組根據審查意見形成《團體標準審查意見匯總處理表》,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后形成標準審議稿。
第二十五條 團標部根據審查結論,將相關材料報送協會領導審批。
報送材料包括:
(一)團體標準審議稿;
(二)《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三)《團體標準審查表》;
(四)《團體標準審查意見匯總處理表》;
(五)團體標準編制說明。
第五節 批準與發布
第二十六條 協會秘書處收到團體標準報送材料并審議通過后,發放標準編號,通過協會官方網站予以公布,并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公開發布。制修訂團體標準過程中形成的相關資料,由協會存檔。
第六節 編號
第二十七條 標準編號由團體標準代號(T)、社會團體代號(HSPA)、發布順序號和發布年代號組成。編號形式:T/HSPA 001-2020(注:HSPA為協會英文首字母縮寫)。
第七節 復審
第二十八條 團標部應根據相關領域的發展需要組織復審,給出復審結論。復審周期一般為三年。遇特殊情況的,可隨時組織復審工作。復審可以采用會議審查或函審。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團體標準應進行復審: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產業發展方針、政策做出調整或者重新規定的;
(二)新發布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
第二十九條 復審是對標準施用的適用性和有效性進行的審查。審查結束后標準化部應形成《團體標準復審表》。
第三十條 復審結論應給出團體標準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的意見,并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協會團體標準確認為繼續有效,該協會團體標準不改變順序號和年代號。當協會團體標準重新出版時,在協會團體標準封面上,標準編號下應寫明“XXXX年確認有效”字樣;
(二)需要修改的協會團體標準應作為修訂項目立項,立項程序按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執行,修訂后的協會團體標準順序號不變,年代號改為新修訂的年代號;
(三)已無存在必要的協會團體標準應予以廢止。廢止的標準號不再用作其他協會團體標準的編號。
第三十一條 復審結果由協會發文進行公布。
第四章 實施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協會團體標準為自愿性標準,行業內單位或個人可自愿采用。鼓勵各位組織采用協會團體標準。
第三十三條 協會針對具有良好實踐應用價值的團體標準的主要起草單位以及在團體標準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建立并實施獎勵機制。
第三十四條 協會根據實際需求,統一組織對協會團體標準的解讀、培訓、宣貫、推廣和評定工作。
第三十五條 協會對團體標準使用情況進行監督,鼓勵各類社會組織和第三方機構對團體標準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六條 團體標準在條件成熟時,可轉化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協會團體標準制修訂經費由協會團體標準項目發起單位和參與單位共同承擔。
第三十八條 團體標準如涉及專利,標準編寫組應在策劃階段與專利所有人協商,確定所涉及專利的范圍、內容、標準化方法,使用要求及沖突處置規則等,應獲得專利所有人的認可和書面承諾。
第三十九條 協會與其他團體聯合發布的協會團體標準,各方依據標準開展的認證、檢測等活動,協商所涉及的責、權、利,在開展活動前達成一致。
第四十條 協會作為所制定團體標準的所有權人,保留對涉及協會團體標準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力。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的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