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項目現場踏勘是招標采購中一個很基本的環節,但在實踐工作中,很多招標代理會犯這樣或那樣的錯誤,筆者試圖對現場踏勘加以總結。
一、不得強制踏勘現場
案例一:某招標文件規定,5月20日為集中踏勘現場日,未參加現場踏勘或參與現場踏勘但踏勘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和擬派項目經理同時參加的,投標無效,問該招標文件規定合法嗎?為什么?
答:不合法。
理由:踏勘現場是潛在投標人的權利不是義務,潛在投標人可以自主決定踏勘方式,比如,基于保密的需要,潛在投標人有可能私下自行踏勘現場;同時要求踏勘現場人員必須是法定代表人和擬派項目經理同時參加,屬于以不合理條件排斥潛在投標人,潛在投標人有權根據項目的特點委派其他相關技術人員參加。
案例二:某招標文件規定,參加現場踏勘的加分,不參加現場踏勘的不加分。問,該規定合法嗎?
答:不合法。理由同上,屬于變相強制踏勘。
二、招標代理機構在組織踏勘時需要注意那些問題?
答: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不可以使用簽到表;二、不可以現場點名;第三、不可分批次組織現場踏勘;第四、確保信息公開,一視同仁原則,現場踏勘結束后,針對潛在投標人提出的問題和招標文件中有待補充完善的內容,招標代理機構應及時將其對潛在投標人問題的澄清, 以及對招標文件的補充修改進行,匯總整理,形成書面的招標文件澄清與修改,該澄清修改文件一并發至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三、組織踏勘現場和投標預會是招標環節中的必備程序嗎?
答:不是,組織現場踏勘和是否組織投標預備會是招標人的權利而不是義務。招標人有權根據項目的特點和需求自主決定是否組織現場踏勘和投標預備會。
四、踏勘現場和投標預備會后還需要做什么?
(一)現場踏勘及投標預備會(如組織)結束后,針對潛在投標人提出的問題和招標文件中有待補充完善的內容,招標代理機構應及時將其對潛在投標人問題的澄清, 以及對招標文件的補充修改進行,匯總整理,形成書面的招標文件澄清與修改
(二)招標代理機構在發出招標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之前,澄清或修改的內容須經招標人事先審核確認
(三)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均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在發出之前,應加蓋招標代理機構單位章。
(四)地方或有關行業要求招標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應履行審批或備案手續的, 招標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應在完成規定的報批或各案手續后方可發出 。招標代理機構應協助招標人辦理報批或備案手續。
(五)招標代理機構需發出多次招標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應按時間順序對其發出的招標文件澄清或修改進行編號,并明確以發出時間在后的招標文件澄清或修改文件為準。
(六)招標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 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告知招標人,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七) 招標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必須提供給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招標代理機構應要求潛在投標人在收到澄清或修改后子以回函確認 。因潛在投標人聯系方式發生變化且未及時通知招標代理機構導致上述澄清或修改無法送達潛在投標人的, 或已經送達潛在投標人但無法取得其回函確認的, 招標代理機構應子以記錄并載明原因 。
(八)在招標文件的澄清或修改過程中,不得指明澄清問題的來源,不得泄露已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九)潛在投標人提出的問題涉及到技術標準和要求、設計圖紙或工程量清單等內容的, 需要設計單位代表或其他單位予以澄清或說明的, 招標代理機構應提請招標人予以協調 。